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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指南 2014年招标师考试报考指南报考指南

  招标师是指在通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具备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从事招标采购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两个级别。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高级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招标师英文译为:Tenderer
  高级招标师英文译为:Senior Tenderer
  2013年3月4日颁布《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9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总结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同时废止[1]。 

工作职责

(一)使用招标师称谓;
(二)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招标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可以向相关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标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招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招标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招标工作能力;
(七)协助注册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主考单位

第七条 招标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建立和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前景与现状

在我国整个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采购人员无疑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责任也非同一般。招标采购人员的职业能力,不但直接体现了招标采购机构的业务水平,更是关系到招标采购工作的成败,关系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一直以来,在这个重要的经济领域里的重要岗位却没有本行业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相应的身份认定。从业人员队伍不稳定、水平参差不齐,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招标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矛盾直接考验着招标采购人员,中国招标投标事业迫切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和一套完整健全的人才建设机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原国家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定规定》,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自此确立,这一举措在行业乃至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招标师这个职业开始受到广泛重视。
招标师考试通过对招标采购人员的理论知识体系和实际能力的考核,与培训、继续教育相结合,对于整体上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中国招标投标事业的人才培养开辟了一条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招标师的价值不仅仅局限于提高职业素质,而且对整个招标投标行业发展前景意义更为深远。由于招标投标行业内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很多人将招标采购简单地理解为程序性、事务性的工作,忽视了其中的技术含量和专业内容,招标代理发展前景一度受到了质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通过统一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有力地增强了行业凝聚力,夯实了行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有助于促进开展行业理论创新研究,增强行业发展后劲;通过职业水平考试,提高专业实施能力,有助于招标投标更好地服务发展大局。(内容摘自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
今年是招标投标行业发展的重要一年,可以预料,随着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深入贯彻实施,招标师必将为中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且就发展形势来看,其含金量高、发展前景广阔、相对稳定,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我们的金牌职业、俗称的“金饭碗”。
据悉:2009年、2010年两年内,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报考人数近12万人,两次考试顺利圆满结束。除得益于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外,更体现着整个招标投标行业对建立统一跨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热切关注。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已经将招标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相关规定列入其中,并已经获得相关部委的初步认可。招标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可谓前景乐观。
201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对招标师证书的服务登记工作做出详细规定。2010年6月,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服务登记工作全面启动。截至2010年8月19日,首次通过招标师考试的人员中有2629人进行注册登记。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方面是为行业和社会查询招标师真实信息、选聘优秀招标师提供一条有效途径,另一方面是实行招标师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招标师及全行业诚信意识的需要。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李小林表示,“一旦建立职业资格制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服务登记工作将转成注册登记,并能有效鉴别和抵制伪造招标师身份等违法行为。”由此可见,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服务登记工作的开展,正在为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建立做必要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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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通过率

  根据人社部《关于2011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11〕125号)规定,2011年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4个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数据:2011年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共有46419人报名,实际参考人数31703人,参考比例68.30%。合格人数4894人,通过率15.44%。其中,《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通过率53.35%;《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通过率25.96%;《招标采购专业实务》通过率20.23%;《招标采购案例分析》通过率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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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形式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和《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两个科目为客观题;《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科目既有客观题,也有主观题;《招标采购案例分析》为主观题。
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用于主观题作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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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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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流程

  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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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2014年招标师报名工作预计将于6月开始进行。根据历年招标师考试时间预计,2014年招标师考试时间:10月18、19日。更多考试报名信息,敬请查询百分百考试招标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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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省级人事部门收取的劳务费标准为:客观题考试(共2科)每人每科25元,主观题考试(共2科)每人每科30元。省级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在劳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通知》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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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打印

完成网上报名的人员一般应于考前半个月或考前一周时间内在报名系统中下载并打印(或领取)准考证。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本人相应确认点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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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根据历年招标师考试时间预计,2014年全国招标师考试时间为10月18、19日。具体考试时间敬请关注百分百考试网招标师网站发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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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4个科目。
(一)《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和《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两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两个科目均使用专用答题卡,考生须认真阅读位于试卷封二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位于专用答题卡首页的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组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编写、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和招标师登记服务等工作的积极将对各行业、地方开展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培训机构的条件、能力和培训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和行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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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教材

  全国招标师考试教材包括了《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共一个大纲、四门考试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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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

根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通知,2013年招标师考试辅导教材延用2012年版。预计2014年全面启动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届时,考试科目及辅导教材将会有较大调整。2014年招标师考试大纲暂未发布,考友暂可参考2012年全国招标师考试大纲,大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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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查询

  招标师考试成绩查询一般为考后3个月,各地人事考试中心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合格标准文件后,再发布查询考试成绩的时间和办法,成绩查询方式一般为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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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标准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84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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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领取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招标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人员,在考后3个月携带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和相关证件及证明原件到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后方能领取证书。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当年全部科目成绩无效,不得颁发合格证书。
  招标师考试合格证书一般考试后三个月开始领取,具体查看当地人事考试中心信息。
  领取方式:
  1、个人领证:考生本人领取合格证书,须出示准考证。
  2、他人(单位)代领:请他人代领证书的,须出示代领人身份证和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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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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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管理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通知及(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师,是指通过全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登记情况。   
  第四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证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登记服务有效期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一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至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超过登记或再登记受理期限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登录指定的登记服务系统,依照规定的登记内容、流程和要求,完成在线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在填写在线登记信息的同时,应提供本人招投标工作业绩和信誉证明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申请再登记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或书面材料:(一)按照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证明;(二)前次登记3年以来的工作业绩和信誉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三)前次登记内容的变更信息及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另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 申请人登记信息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九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组织审核申请人的登记信息。首次登记信息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再登记人员信息审核合格的,在《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中注明“再登记合格”。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取消登记,收回《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子登记证书的;(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电子登记证书的;   (三)在登记中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改正的;(四)其他不宜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登记,并将取消登记情况通知发证机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通过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登记合格的招标师基本信息,建立招标师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的招标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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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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