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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指南 物业管理师考试报考指南报考指南

  各科考试均达到60分且普通话、外语合格者,可以获得IPA国际认证协会颁发的《国际注册汉语教师证书》和,证书表明持证人全面学习并掌握了对外汉语教学核心课程内容,能说标准普通话,能较熟练地应用一门外语,具有较广阔的人文视野,了解教学对象的特点,具备了对外汉语教学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能胜任国内外对外汉语教学工作。《国际注册汉语教师资格证书》:1.高等院校、中小学、语言教育机构聘用汉语教师的参考依据;2.相关机构选拔出国汉语教师的参考依据;3.考生在其他行业求职的能力证明。

主考单位

  各科考试均达到60分且普通话、外语合格者,可以获得IPA国际认证协会颁发的《国际注册汉语教师证书》和,证书表明持证人全面学习并掌握了对外汉语教学核心课程内容,能说标准普通话,能较熟练地应用一门外语,具有较广阔的人文视野,了解教学对象的特点,具备了对外汉语教学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能胜任国内外对外汉语教学工作。《国际注册汉语教师资格证书》:1.高等院校、中小学、语言教育机构聘用汉语教师的参考依据;2.相关机构选拔出国汉语教师的参考依据;3.考生在其他行业求职的能力证明。

考试流程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报名(5月至7月)->准考证领取(9月)->考试(预计9月6日-7日)->成绩查询(11-12月)->证书领取(次年5月开始)->证书注册(合格证书领取即可注册)

报名时间

  (一)考试报名工作一般在5月至7月进行,具体报名时间请查阅各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的报考文件  
  (二)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缴费手续,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各省的报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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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条件

  (一)考全部科目(报考级别为4)的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免试3个科目(报考级别为“1”)的条件: 
  符合第(一)条,在2006年10月底前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且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参加1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 
  (三)免试2个科目(报考级别为“2”)的条件:符合第(一)条,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 
  (四)免试1个科目(报考级别为“3”)的条件: 
  符合第(一)条,且在2006年10月底前,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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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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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费用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和《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为每人每科75元,《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管理实务》2个科目每人每科80元。具体费用标准要查看物价局、财政厅下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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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时间预计为9月6、7日
9月6日 上午9:00-11:30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2:00-4:30 物业经营管理 
9月7日 上午9:00-11:30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下午 2:00-5:00 物业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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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管理实务》 4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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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题量

物业管理师考试科目为4科,其中《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和《物业经营管理》科目为客观题试卷,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考生答题前须仔细阅读位于试卷封二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位于答题卡首页的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其中《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科目为2.5个小时,《物业管理实务》科目为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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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工具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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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打印

一般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9月初开始相继登录各地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个别省份到报名点领取。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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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查询

成绩管理: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成绩查询时间:物业管理师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2~3个月后陆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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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标准

2011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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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领取

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申报人员材料和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建设部、人事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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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方式

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 
携带资料: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或驾照)原件、成绩单、准考证原件。若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办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准考证(或下载的成绩通知书) 
(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或资格证书原件; 
(三)、正面免冠同底照片一寸二张、二寸一张; 
(四)、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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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样本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于 2005 年 11 月 16 日 制定并颁布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上述三个文件实施后,物业管理师资格正式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系列。根据《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 ( 以下简称《注册证》 )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师的英文译为 :CertifiedPropertyManage( 简称 CPM) ,准确全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
物业管理师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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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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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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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  
  (二)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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