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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考试报考指南报考指南

  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04规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顺利过渡,以及“11规则”相关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1规则”配套规定新增要求

  (一)为保证平稳过渡,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统一筹划调整之前,“04规则”中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具有无限航区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管理机关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档案的,由直属海事机构双方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移交。

  (二)船员可在居住地、单位所在地、证书所在地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可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在适当地点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三)船员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在申请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材料。

  (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船员,免除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

  (五)已按“11规则”完成职务晋升岗位适任培训的船员,无论职务晋升考试是否通过,均视为完成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船员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等同于完成了知识更新培训。

  (六)在国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可参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

  (七)持有“04规则”甲类和乙类一等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在无限和近洋航区二等船舶上的任职资历在过渡期内可等同于在无限和近洋航区一等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并可作为初次申请“11规则”无限航区一等相应职务适任证书的资历。

  (八)航海类院校在校生完成合格证培训后,可暂时不申请培训合格证,但培训机构应出具相应的培训证明,待学员毕业之后,由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的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的培训合格证;或在临毕业前由培训机构统一向海事机构提出办证申请。

  航海院校毕业生在非运输船上的见习资历等同于在运输船上的见习资历。

  (九)持有“水产品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鲜销)”适任证书者,完成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完成由直属海事机构认可的、公司组织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后,可直接申请签发原适用限制的“11规则”适任证书。

  (十)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考试成绩单应同时载明有效截止日期,有效期自最后一次考试成绩核对完毕之日起计算。

  (十一)原具有油船安全操作培训资质、不具有原油洗舱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在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资质时,还应同时申请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附加审核

考试题型

为加强海船船员理论考试管理,提高海船船员理论考试的公信度,使海船船员理论考试更加科学、便捷、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标准的有关规定,归纳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理论考试题型等设置。

考试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题型

考试分数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题型、时长、分值、及格分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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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管理

  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定人员”系指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简称“适任证书”)所进行的适任考试与发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具体负责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持有海船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标准;

  (三)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

  内河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对受限的证书要求见附件1);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

  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应持有军队主管机关签发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技术证书。

  (四)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11规则》规定的海船船员合格证和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满足按职务晋升要求的见习。

  第五条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其理论考试科目和实操评估项目与《11规则》中对应职务晋升的一致;申考的航区、等级、职务及其服务资历应当满足本办法附件的规定要求。

  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根据申报专业的不同分别免于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

  (一)驾驶专业:《航海学》;

  (二)轮机专业(限曾在全柴油机动力装置舰艇上服役的复转人员):《主推进动力装置》。

  第六条下列情况可免于岗位适任培训:

  (一)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具有全日制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军事院校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申请适任证书;

  (二)具有军事船舶水兵和轮机兵资历的人员申请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证书。

相关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