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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指南 贵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条件

  2013年上半年:根据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凡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按《办法》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013年下半年: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及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的通知(黔财会〔2010〕45号)等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1、遵守《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

 

考试题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
  《会计基础》: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
  《初级会计电算化》: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实务操作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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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方式

 2015年贵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审核方式,报考人员登录贵州财政会计网http://kj.gzcz.gov.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报名点)确认报名信息;各市(州)、贵安新区及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及各考点登录贵州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http://10.100.2.130/guizhou-eams/进行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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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考试每年原则上安排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2015年上半年报名时间:2015年2月27日—3月20日。
  2015年下半年报名时间:2015年8月22日—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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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考试每年原则上安排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2015上半年考试时间:5月25日—6月23日,各参考人员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2015下半年考试时间:11月23—12月22日,各参考人员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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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及辅导教材

  考试大纲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办会〔2009〕10号)印发的大纲为准。

  考生可选用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编写,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系列书籍作为辅助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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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用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07〕32号)文件规定执行(每科收取考务费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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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各地财政部门在组织报名考试工作时,按照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会〔2011〕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黔财会〔2011〕4号)规定执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百分百考试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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